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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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鲁建标字〔2019〕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(城乡建委)、各有关单位: 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)要求,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,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: 一、将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中的税率(增值税一般计税)从10%调整为9%,其他费率不变。 二、增值税一般计税下,材料费、施工机具使用费在扣除进项税额时,原适用16%、10%税率的,税率分别调整为13%、9%。 三、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调查采集新税率下的材料、机械市场价格,编制和发布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和施工机械台班、仪器仪表台班单价表。 四、请各软件开发单位尽快完成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。 五、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。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2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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